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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81963********,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城镇居民,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路**号附**号,现住武胜县**镇**大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胜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左某某同意以筒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 月26日20:50时许,被告人左某某驾驶川JY****号三轮载货摩托车,由武胜县县城往中滩工业园区方向行驶。21时01分,当车行驶至350 国道447KM 长青街路口处时,武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检查中当场对左某某进行呼气试酒精检测为179mg/100ml。经广安市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左某某的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5mg/100ml。

被告人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5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被告人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润民

2019年12月27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美被取保候审在武胜县**镇**大道**号**栋**单元**楼**号。电话:15520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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