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1********,景颇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路**号,住盈江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左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盈那线从平原镇方向往那邦镇方向行驶,当日22时40分许,当左某某行驶至盈那线7公里+950米处时,与岳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左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74.57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左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被告人左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景闰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09698****、13988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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