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046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镇**村**村**号,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小区**室。2019年5月6日因殴打他人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及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6时许,被告人左某某与被害人熊某某在合肥市**道工棚因对工结算发生口角,继而互殴,在此过程中,左某某致熊某某面部受伤,经鉴定,熊某某的鼻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左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病例、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4.证人左某某的证言;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采用暴力手段,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珠
2020年8月5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5599****
2、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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