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二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6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谷城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左某某酒后驾驶鄂F****5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至谷城县中医院门前路段,被设卡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左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5mg/100ml,民警依法提取左某某的血液。同年9月24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左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41.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灵丽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住于谷城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8271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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