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03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派出所管辖内)。曾因流氓违法行为,于1991年9月16日由长春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赌博,于2014年6月13日由长春市宽城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9月24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左某某于2020年7月17日20时许,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红色富路牌正三轮摩托车,沿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快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东三马路交汇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5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查获经过、户籍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证明材料、呼吸式酒精检测仪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行政处罚案卷、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认罪认罚材料;
(二)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陆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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