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左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云南省威某某人,住威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继续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左某某饮酒后驾驶云C*****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威某某扎石线KO+8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左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81mg/100ml,民警随后将其带至威某某人民医院请医务人员抽取其血液备检,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左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3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胡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某一个月拘役,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光美

检察官助理:严先俊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94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证据1页(查获经过)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副本8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