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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5197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小区一期**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本院审查期间,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3月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17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左某某饮酒后驾驶蒙D4****号灰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赤峰市红山区沿解放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解放西街宁澜花园小区北门口处,因涉嫌交通违法,被执勤民警查获,当日对被告人左某某抽血备用检验。

2019年01月18日,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案发当日左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7.35 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关于对犯罪嫌疑人左某某网上查询其他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2.被告人左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笫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左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洪刚

检察员:白丽敏

2020年2月26

附:1.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512490****;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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