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702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87********,汉族,大专文化,系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及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左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上海路由南向北行驶滨河路上跨桥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检测,左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行驶证信息等;
2.被告人的供述;
3.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珠
2019年12月18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865608****
2.案卷2册及材料2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