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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荔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3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大荔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左某某与朋友林某某在大荔县**街道**小学南侧**饭店吃饭,期间饮用啤酒七八瓶,后持B2驾驶证驾驶陕E****5号轻型栏板货车前往**加油站,23时28分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医院南100米处,被交警羌白中队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6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4.现场查获、抽血等笔录;5.血液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利侠

                                     检察官助理  刘 凯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左某某现在其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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