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应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现租住山西省朔州市应县**附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应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同年6月20日被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晚,被告人左某某酒后驾驶渝A****R号小轿车,行驶至应县人民政府十字路口南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左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7.2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赵志军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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