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020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四川省宣汉县**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6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7月17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左某某饮酒后驾驶粤H6****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106国道科甲水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219.3mg/100mL。
被告人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左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智添
检察官助理 关燕玲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221****。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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