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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705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41985********,汉族,初中毕业非中共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个体工商户,现住新郑市****花园**号楼**单元****户(户籍地:河南省新郑市****村****号)曾因无证驾驶,于2005年12月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罚款500元、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21时44分,被告人左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白色马自达小型轿车沿新郑市辛店镇轩辕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辛店镇商贸街交叉口东2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左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4.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白某某的证言;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意见;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佩

 20201028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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