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州市东安各庄镇**村**排**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庭**区**楼**室。2014年2月1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20年9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9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左某某饮酒后,驾驶冀B8****小型普通客车,沿唐山市路北区龙泽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裕华道交口北150米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左某某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柳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于河北省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庭**区**楼**室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3294****
2.侦查卷宗二册、单行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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