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二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3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0时33分许, 被告人左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沪C****的小型轿车途经浦江县浦后线5公里700米河山村路段时,与张某甲驾驶的浙G****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车人张某乙)发生碰撞,致张某甲、张某乙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浙江省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左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经浦江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某甲交通事故所致左桡骨远端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张某乙交通事故所致牙体缺损评定为轻微伤。经浦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左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左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左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门诊病历、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违法犯罪信息核查、户籍证明;
2.归案经过;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车辆检验报告;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左某某主动归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祖喜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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