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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0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夷山市**乡**村**号,现住福州市闽侯县**镇**座**室。因酒后驾驶机动车,2010年12月10日被武夷山市交警大队罚款3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00时05分许,被告人左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秀峰路行驶时,被设卡的晋安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5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晋安医院抽血,并将提取的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左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7.75mg/100ml。被告人左某某到案后,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左某某血样照片;

2.书证: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报告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表、呼气照片、抽血照片、全国公安信息内网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南平武夷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酒后违法查询记录等书证;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9]毒(血检)鉴字第112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97.7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左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建议对被告人左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法缘

检察官助理:潘家忠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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