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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危险驾驶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421197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米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30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罗兵,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左某某无证酒后驾驶川******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米易县迎宾大道时,被米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5.0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米易县人民医院提取其人体血液送检。经攀技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左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锦辉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四川省米易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54761****。

2.侦查卷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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