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贞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贵州省贞丰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5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贞丰县北盘江镇**村**组**号。因犯非法行医罪,2008年4月28日被兴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贞丰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11月12日被贞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05日,被告人左某某醉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威斯曼牌四轮车从贞丰县***镇**村**组往***镇**方向行驶,于当日18时30分许行驶至贞丰县***镇X648线1KM+200M(小地名:***镇**)处时,撞上前方由胡某某驾驶顺向停放于右侧道路上的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赣C**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尾部,造成左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在贞丰县人民医院对左某某依法提取静脉血样送检,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送检的左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6.64mg/100mL。经现场勘查、调查,左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试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亚兰
检察官助理 吴恒韵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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