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516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璧山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左某某饮酒后驾驶渝CV****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西尊路时被设卡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左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6.7mg/ 100 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且适用缓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 艳
检察官助理:陈华路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的联系电话:1582380****;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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