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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南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南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南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31956********,汉族,文盲,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南岔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南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左某某酒后驾驶未登记银豹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在南岔县浩良河镇兴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利群超市门前时,与同方向行驶骑自行车被害人林某某发生刮撞,摩托车倒地后,又撞到停放在道路左侧的被害人胡某某的轿车。处理事故民警发现左某某有饮酒嫌疑,经抽血检验,确认被告人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6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左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左某某于2019年8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左某某的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车辆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冷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胡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拘役2个月,缓期3个月执行,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显斌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岔县;

2.全部案卷及相关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依据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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