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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湖 北 省 云 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226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现住云梦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时43分,被告人左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血液里检出乙醇含量为:141.26mg/100 mL)驾驶K4S033小型轿车沿云梦县**镇**大道自北往南行驶至**路段,其车驶入左侧车道,与贺某某停放的鄂A****E小型轿车、李某某停放的鄂K****O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2020年7月6日,经云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左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人民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赔偿凭证、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贺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5.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左某某在拘役两个月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春娇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97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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