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左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4********,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8日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左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云县县城驶往云县**镇方向,当日19时25分许,车辆行驶至云县月岔线路口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左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左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4.05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左某某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及前科材料证明、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材料;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在道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乙醇含量为194.05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左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左某某在拘役一至四个月内量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花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左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75865****。

2.案卷2册,共64页,光盘3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