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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左某某,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左某某曾因赌博,于2003年12月7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又因赌博,于2010年4月21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决定罚款500元。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7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9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左某某饮酒后驾驶苏HGA***号二轮摩托车,从涟水县沟南村兴庄组回家,沿梁岔镇士流村水泥路行驶至松林组小羊场东边时,因驾驶不慎而摔倒昏迷。后被到场民警带至医院救治,伤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倩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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