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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529197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街**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管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管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管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左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冀E*****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裕翔街与南石环北5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51.5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河北医科大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其他证明材料: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数值超过200mg/100ml,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军

2020721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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