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6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住河北省沧州市**农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渤海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左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中捷长兴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与张某某驾驶冀J*****号车沿长兴大街由北向南行驶左转弯时相撞,造成左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黄骅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左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9.65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渤海新区分局交警二大队调查认定,左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酒精检测报告,现场检测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清顺
闫文成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沧州市**农场;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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