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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左某某(曾用名左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伊川县***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中午,被告人左某某与其朋友吃饭时饮酒。10月1日凌晨1时许,左某某驾驶豫C*****号哈弗牌小型汽车沿伊川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时,被交警查获。于当日1时3分在伊川县中医院对其抽取血样。经鉴定,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检测结果单、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领条、非党员及非公职人员证明、悔过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左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青乐

2020年4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小区*号楼*单元**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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