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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受贿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021983********,汉族,中专文化,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派出所原辅警,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住泸州市江阳区**凹**楼**号。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龙马潭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7月至2017年年底,被告人左某某在担任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期间,利用协助查禁违法犯罪活动的职务便利,伙同**派出所原辅警长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曾某某在泸州市龙马潭区**塔附近开设的赌博游戏室提供保护、关照,先后10次收受曾某某提供“好处费”共计10.8万元,其中左某某个人占有4.4万元,具体如下:

1.先后4次收受曾某某提供“好处费”每次1万元,共4万元。张某某、左某某各占有1.6万元,另0.8万元由左某某在其他辅警中进行分配。

2.先后2次收受曾某某提供“好处费”每次1.5万元,共3万元。张某某、左某某各占有0.8万元,0.4万元由左某某在其他辅警中进行分配,另1万元受曾某某之托由左某某转交其他民警。

3.先后4次收受曾某某提供“好处费”每次2万元,共8万元。张某某、左某某各占有2万元,0.8万元由左某某在其他辅警中进行分配,另3.2万元受曾某某之托由左某某转交其他民警、辅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左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王忠杰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左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982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散页证据1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被告人左某某退缴涉案款物共计4.4万元,由区监委依法暂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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