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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失火案)(公开版)_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巍检二部刑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左某某,小名路生,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71********,彝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巍山县马鞍山乡**村委**村**号。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巍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在巍山县马鞍山乡**村山场自家山地内(小地名:路伞马故)烧火热饭,后因灭火不彻底,引燃周边杂草及枯木,进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为5.8610公顷,其中乔木林地占0.2187公顷,未成林造林地占5.6423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违反国家法律,因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未成林造林地面积达5.6123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刚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12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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