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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1357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341226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镇**社区**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园**弄**号**室。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左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3时13分许,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菊园派出所接110报警称本区**路**号嘉定一中保安室内有人使用伪造保安员证,后民警毛某甲接指令至上址处警,经询问现场保安室内的被告人左某某及其同事云某某,无法甄别二人保安证的真伪,毛某甲遂要求二人至派出所进一步核实,左某某拒不配合民警要求并出言挑衅,毛某甲遂对左某某进行口头传唤,左某某拒不配合,后毛某甲左某某警告后使用强制传唤,其间,左某某仍不配合并抓伤毛某甲手部。经鉴定,被害人毛某甲因外伤致体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当日,左某某被带至派出所接受审查,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毛某甲的陈述,证实其系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菊园派出所民警,2019年9月23日13时55分许,其接110指令至本区**路**号**一中门口处理一盗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保安证的警情,发现**一中门保安保安证均系自行打印、没有发证机关公章的可疑证件,其遂让保安云某某及被告人左某某至派出所配合调查,左某某拒不配合并出言挑衅,后毛某甲左某某警告后使用强制传唤,期间左某某仍不予配合并抓伤毛某甲手部的事实;   

2.证人云某某吴某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其二人与左某某**一中门卫室执勤,后民警前来询问云某某、被告人左某某是否有相关保安员证书并要求云、左二人至派出所配合调查,左某某拒不配合,后被民警强制带离的事实;

3.证人毛某乙的证言,证实2019年9月13日,其经应聘至上海**有限公司做保安,并提供了自己保安员证编号,后在工作中发现保安公司给其的保安员证编号和其提供的保安员证编号不一致,其怀疑该保安公司有做假证嫌疑遂于同月23日报警的事实;

4.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上海**服务有限公司驻**一中负责人,该公司有8个保安员,均有保安员证,为防止保安将硬卡丢失,其公司提供给保安纸质保安证的事实;

5.证人王某甲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二人系本区菊园派出所的联防队员,2019年9月23日,其在民警带领下至本区**路**号**一中门口处警,后一保安据不配合,民警遂传唤其至派出所接受审查,该保安仍拒绝,民警遂对该保安进行强制传唤,期间被该名保安抓伤手部的事实,经辨认,该名保安系被告人左某某

6.验伤通知书、上海恭平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材料,证实被害人毛某甲的伤势情况;

7.公安机关《工作情况》《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案发及抓获被告人左某某的经过;

8. 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人王某乙吴某乙的证言,证实涉案监控光盘已调取;

9.警官证,证实民警毛某甲的身份情况;

10.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左某某无精神障碍且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

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残疾人证、医院就诊记录,证实被告人左某某的身份情况及身体状况

12.被告人左标的供述,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左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林  涵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621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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