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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妨害公务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左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江苏省灌云县**镇**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10时许,灌云县公安局伊山派出所民警黄某某等人至灌云县**镇**路**号抓捕涉嫌贩毒的郑某甲时,郑某甲拒不配合执法,民警在对其控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左某某(郑某甲妻子)用扫把柄殴打执法警察,并用巴掌打两名警察脸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证人郑某乙、张某某、徐某某、谷某某、王某某、郑某甲等证言;

3.被告人左某某供述与辩解;

4.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某三个月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长军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与其住处,联系电话1673206****。

2.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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