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7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武汉**集团**,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区**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在沈阳市**区**东路**国际**座门前,借酒意将滴滴司机谢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辽A****P的白色丰田卡罗拉轿车后挡风玻璃损坏,后谢某某报警。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派出所民警姜某某、安某某等人到现场处理,被告人左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将民警姜某某打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姜某某胸壁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被告人左某某身份证明材料、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调派出动单、提取经过、病志材料、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安某某、马某某、毕某某、谢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军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被羁押在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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