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7195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仁厚镇**村46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左某某因对唐县交警大队**中队中队长邸某某执法不满,遂在唐县交警大队食堂门口找到邸某某对其进行撕扯、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辨认笔录;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宗涛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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