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553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61990********,汉族,小学肄业,案发前系闪送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乡**村**号,现住北京市大兴区**镇**村**小区**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西街西口因违章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行驶被交警查获,后趁交警不注意强行加速驶离现场,并将拦截交警带倒在地,致使交警手、肘等部位擦伤,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左某某在交警报案后主动在现场等待,后民警将其传唤到案。涉案物品已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扣押决定书、诊断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苗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苗某某的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临床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凯利
检察官助理:王婷婷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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