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左某某与杨某某、陈某某、胡某某、赖某某、董某某等6人饭后相约到左某某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小区**栋**单元**号的家中吸食毒品,杨某某电话联系李某某帮忙购买300元钱的毒品。当晚21时许,李某某将毒品冰毒和麻古送到左某某家中,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某支付300元后,李某某离开。左某某等6人采用烫吸的方式轮流吸食完上述毒品。当晚22时许,杨某某再次联系李某某帮忙购买300元的毒品,李某某将毒品冰毒和麻古送到左某某家中并帮忙打板后,左某某等6人再次采用烫吸的方式轮流吸食毒品。当晚李某某开门准备离开时,公安民警将左某某等6人当场抓获,并从左某某家中查获疑似毒品一小袋冰毒和半颗麻古以及冰壶、锡箔纸等吸毒工具并予以扣押。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毒品)[2020]47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辨认、提取、扣押等笔录;
7.现场辨认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提供场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翠兰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小区**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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