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左某甲(曾用名左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号**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脱逃罪,于1989年7月28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1997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1年7月2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元;因吸毒,于2012年5月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6年8月1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次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0月1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左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左某甲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扶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三人已行政处罚)在其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里**楼**楼**室内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左某甲在**楼**楼**室内,容留并伙同扶某某、刘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19年9月底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左某甲在**楼**楼**室内,容留并伙同扶某某、刘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19年10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左某甲在**楼**楼**室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
4、2019年10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左某甲在**楼**楼**室内,容留并伙同刘某某、扶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当天下午17时许,左某甲在该茶楼内被民警抓获,并现场查获毒品疑似物1小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0.0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扣押清单、现场称重笔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扶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 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甲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付娟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左某甲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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