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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东塘街道**中路**号砂**栋**门**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左某某分别于2019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2019年10月4日左右的一天下午、2019年11月14日14时许,三次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林某某(均已被行政拘留)在其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东塘街道韶山**路**号**宿舍**栋**房的家中吸食了冰毒(甲基苯丙胺)、麻古(甲基苯丙胺、咖啡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吸毒工具指认照片、新鲜尿液毒品筛选检测结果照片;2.吸毒工具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检测报告;6.检查、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小学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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