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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容留卖淫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二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左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21976********,穿青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乡**村**组,暂住清镇市**路**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1日经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11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女子看守所。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花期限15日,2020年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24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左某某租用清镇市星坡路租用育英路24号一楼房屋,容留黎某某、杨某某、彭某某、汪某某等四名女性卖淫,卖淫女每卖淫一次,被告人左某某收取10元至200元不等的抽成。2019年10月23日,黎某某、杨某某、彭某某、汪某某卖淫的事实被公安机关查获。2019年10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获、抓获经过,指认照片、手机微信照片,辩认笔录,行政处罚文书。2.证人黎某某、杨某某、彭某某、汪某某证言。3.犯罪嫌疑人左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容留四人卖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到案后坦白犯罪事实,自愿具结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书贵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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