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住通许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开封市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初,候某某(另案处理)在通许县**镇街上左某某所开办的网吧内放置一台8把位电子捕鱼机,田某某(在逃)在2017年在该处放置了2台老虎机,左某某负责为赌博人员上下分,并约定将盈利同候某某、田某某五五分成;2019年10月份左某某在其网吧对面的房间内放置了一台8把位的电子捕鱼机,同年11月份,又放置了8台连体老虎机,盈利均归左某某所有。左某某找来左某甲、张某某负责为前来赌博人员上下分,左某某承诺为二人发工资。到被公安机关查获,其两处赌博场所左某某非法所得4500余元。经鉴定,左某某网吧内及网吧对面房间内的电子捕鱼机、老虎机均为赌博机,赌博机台数认定为26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 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开设赌场并从中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郎亚丽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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