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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区,住湖北省广水市**办事处**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左某某花费5000元租下肖某某在**办事处**网吧的地下室,摆设赌博机经营老虎机。2020年1月20日13时许,**派出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办事处**网吧地下室有赌博机,**派出所民警接到举报后迅速赶到现场,发现该地下室大门紧锁,民警破门而入,发现该地下室有捕鱼机2台(每台十座)、扑克机8台(联机)、拳皇森林舞会机8台(联机)及其他设施。

经广水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对涉案赌博机进行认定,查获的机子具有赌博性质的电子游戏机。

被告人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左某某的户籍信息、广水市公安局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认定书、扣押清单及现场扣押物品照片、支付宝转账记录复印件;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魏某某、阙某某、薛某某、曹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检查笔录及指认现场图片;5.肖某某对左某某的辨认笔录;6.现场查获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租用**办事处**网吧地下室,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漫丽

检察官助理:余大林

2020年6月30

                                      (院印)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家住广水市**办事处**街。联系电话:1862704****。

2.移送案卷材料1册计7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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