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73********,汉族,初中文化,汉川市**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现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需要,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7月2日两次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17日、2020年7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期间本院两次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以来,被告人左某某伙同他人在武汉市硚口区**路**城**楼一门面内,设置电子游戏机,组织经营赌博活动。期间,被告人左某某在赌场内抄分、收取营业款,使用POS机提供套现、资金结算服务。2014年8月4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该赌场内抓获刘某某、许某某、彭某某等38名赌博人员,抓获高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潘某某、马某某、李某甲、郑某某共七名赌场工作人员,收缴赌资人民币53700元,查获一台“飓风一号”大转盘游戏机、一台“百家乐”联线游戏机、八台“双响六鳄”连线游戏机、五台“飞龙传说”捕鱼游戏机。上述十五台游戏机均为具备赌博功能的赌博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收缴/追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被告人、同案犯、证人、见证人身份材料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潘某某、马某某、李某甲、郑某某、何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分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检验意见书;5、现场(赌机)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玉桥
检察官助理:王晶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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