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31966********,汉族,群众,小学肄业,务工,户籍地山东省夏津县**镇**村**号,住**处。因涉嫌强奸,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0日监视居住,2020年6月26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1日被夏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16时左右,被告人左某某为发泄性欲,将被害人刘某甲诱骗至其家中,在北房卧室炕上引诱刘某甲与其发生性关系。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甲为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案发时为躁狂状态,案发时为部分性防卫能力。
2020年6月19日,夏津县公安局民警在夏津县**镇**庄被告人左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内裤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马某某、刘某乙等证言;4.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8.手机通话录音等音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健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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