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左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560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66********,汉族,小学肄业,个体经营,出生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因管辖于2020年7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在明知陈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到其经营的金银首饰加工店内销售的黄金项链1条、黄金吊坠1个、黄金耳环1对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以543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鉴定,被告人左某某收购的上述黄金饰品价值人民币7281.37元。

2020年5月23日,侦查人员将被告人左某某抓获归案,依法扣押了上述黄金饰品并全部发还。被告人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柯文俊

检察官助理  王兵兵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万州区****号(联系电话:1533450****)。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