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左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9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街道**村**号(以上均自报)。2017年11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因怀疑女朋友与被害人虢某荣有不正当关系,遂携带刀具在我市坦洲镇十四村某某街**号出租屋**一出租房内与被害人虢某荣发生口角,后使用水果刀刺被害人虢某荣腹部,致虢某荣左上腹部损伤(经法医鉴定,虢某荣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9年8月6日,被告人左某某在浙江省嘉善县魏某某街道中医院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左某某取得被害人虢某荣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二О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本案案卷2册及视听资料、电子卷宗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