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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故意伤害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里**号楼**单元**;曾因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19日被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左右,被告人左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在山东省沂源县收购樱桃时,二人居住在同一户人家,这期间左某某认为周某某将其女友吴丽艳强奸,遂对周某某一直怀恨在心。2020年4月14日16时许,在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樱桃市场,左某某再次与周某某相遇,便从包中拿出尖刀捅刺周某某数刀,致周某某受伤。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系他人用锐器刺伤腹部致胃破裂手术修补,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其腹腔积血,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左胸锁关节外侧长3.5cm的斜行缝合伤口,右胸锁关节向下16cm处10.5cm的弧形缝合伤口,左腋后线肩胛下长9.5cm的缝合伤口,以上三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2020年4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左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调取证据清单、住院病案、指认照片、接处警登记表、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3.证人证言:谢某某、郭某某、彭某某、于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左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周某某、左某某、谢某某辨认笔录、左某某人身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持械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平  波

检察官助理:宋德俊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联系电话15842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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