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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现住朔州市朔城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8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4时30分许,在朔城区鄯阳街人民医院对面信用社家属楼大门口,王某某与左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引发打架,被告人左某某将王某某腰部打伤,造成王某某腰3椎体右侧横突骨折,王某某的伤情后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左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某8万元人民币,王某某对左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证人证言;3. 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赫妍梅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左某某现在朔州市朔城区**号楼**单元**室取保候审。

2. 本案卷宗贰册随起诉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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