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655号
被告人左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49********,汉族,不识字,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市,住安徽省无为市**镇**社区**自然村**号。被告人左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无为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23日被无为市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3日8时许,在无为市牛埠镇牛埠街道大巷口处,被告人左某某因与被害人朱某某债务纠纷发生争执,拉扯过程中被告人左某某将被害人朱某某摔倒在地,致被害人朱某某腿部等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借条复印件、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调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无)公司鉴(临)字〔201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人身检查笔录;
7.天网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文明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电子卷宗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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