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左某某故意伤害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充分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0时,被告人左某某因琐事与同事李某某积怨,为泄愤,在本市五华区**街**花园A座“**涮羊肉”店门前,趁李某某不备,持菜刀砍伤李某某手肘、手臂。经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损伤达轻伤一级。被告人左某某于当日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刀具;2.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锁某某等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被害人轻伤一级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锟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