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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敲诈勒索案)_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公诉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住大悟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大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大悟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7月,被告人左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等罪被羁押于大悟县看守所期间,采取辱骂、体罚等暴力方式威胁7号监室内的在押人员刘某甲,刘某甲被迫通过左某某非法带入监室的手机与儿子刘某乙取得联系,后刘某乙多次通过手机支付宝向左某某转账10800元。

2019年5月22日,左某某家属已代为退还赃款10800元并取得被害人及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举报材料、手机支付宝截图、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方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其有漏罪尚未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代为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告人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严洁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在孝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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