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86********,回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蒙阴县**小区(户籍所在地蒙阴县**镇**村**号)。2009年3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5年12月1日减刑刑满释放;2017年8月1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蒙阴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两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2019年12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在蒙阴县某某饭店内与其女朋友郑某某发生争执,并与和郑某某一起吃饭的李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左某某将李某某殴打致轻伤。
二、危险驾驶罪
2020年7月22日5时50分许,被告人左某某酒后驾驶Q55SG2号“宝马牌”轿车沿蒙阴县蒙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汶河小区十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左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8.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被告人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犯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文娟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三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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