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17〕293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31967********,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安徽省**县人,住**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被告人左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6年12月28日、2017年2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7年1月25日、2017年3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左某某与武某某共同成立“安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左某某冒充自己为安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以此开展业务。
1.2014年8月份,**公司业务员夏某某请被告人左某某为其朋友帮忙办理融资,左某某以需要路费为由,骗取夏某某人民币5000元。
2.2014年底,张某某准备向被告人左某某经营的“**投资公司”融资,左某某以融资需要费用为同,骗取张某某人民币5000元。
3.2014年2月,被告人左某某在帮助蔡某某办理融资业务时,以借路费款为名,骗取蔡某某人民币5000元。
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左某某被青岛铁路派出所民警(在合肥火车站民警协助下)在合肥火车站出站口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授权委托书、安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武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夏某某、张某某、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焕
检察员:黄 群
2017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补查材料贰页。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