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公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1********,彝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6日被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至12月份,被告人左某某在未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木材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家位于云县**镇***村委会***组****山地块内的林木砍伐,后在该地块内种植了桉树幼苗。经临沧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左某某共计采伐林木蓄积43.1290立方米。被告人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罗某某4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临沧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林地林木鉴定意见书;6.现场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蓄积达43.1290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左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内量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仕芳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58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